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7847号
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洒营小区2幢2单元3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3609523G。
法定代表人:张素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恒,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萍,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烟草一号路美伦花乡三期(春之城)C2幢a单元1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2540X4。
法定代表人:钱蕾,职务:总经理。
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5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510917。
法定代表人:陶孝文,职务:总经理。
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