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26民初1152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延津县。 被告:***,男,199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鑫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城关镇西安大道津美商贸城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H4Y0T。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