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3071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成,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洞国学校,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郑玉才,该校校长。
被告:石门县磨市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郑龙敦,该校校长。
被告:湖南猎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门县洞国学校、石门县磨市镇中心学校、湖南猎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军
书 记 员 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