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3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办五横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审被告:杨睿,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
原审被告:***,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审被告: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陕西新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审第三人:陕西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睿、***、***、***、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收到陕西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65元,减半收取3182.5元,由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2759元,由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4904元,减半收取12452元,由***负担3184元、***负担2900元、***负担3184元、**因负担318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