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729号之二 原告: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自贸大都会528-0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MA714Q2W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办五横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8365455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294901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溧阳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111号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BFG1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溧阳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人民币810462.64元及利息693.40元(以810462.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合计811156.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810462.64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溧阳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票人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12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背书连续,原告作为该汇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绝,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现该汇票状态记载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认为,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原告可向上述各被告依法行使追索权,各被告均系票据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故诉至法院。 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申请追加溧阳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溧阳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预收案件受理费5956元,退付原告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