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575号之一
原告: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自贸大都会528-0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MA714Q2W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办五横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8365455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294901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邦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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