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600元,本院退付其1300元。)
审判员***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