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41043号
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于案涉合同中选择了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签订管辖协议时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田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的《加工玻璃定作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到甲方集团公司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加工玻璃定作合同》时,其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于2018年4月3日变更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桂园路****仓****。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