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803号 原告:重庆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EL9W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长新路富邦金玖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6513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