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997号
原告:重庆凯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75号5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EL9W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651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凯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重庆凯驰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凯驰建筑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16元。原告重庆凯驰建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凯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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