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1658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651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劳务费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雇请原告为其从事劳务工作,2022年1月29日被告出具《***》给原告,主要内容为截止2022年1月24日,共欠原告工资48752元,我***2022年1月30日前付2752元,2022年3月10日前付22000元,剩余24000元欠款于2022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此后被告只支付了2752元,尚欠46000元一直未付,被告一直推脱。遂起诉。
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29日,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载明:截止2022年1月24日,共欠***工资48752元,我***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2752元,2022年3月10日前付22000元,剩余24000元欠款于2022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承诺人处有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为被告提供泥工,被告出具***后支付了2752元,尚欠460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和原告陈述的事实,原告为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根据***,截至本案开庭之日全部款项已经逾期,原告自认已经支付2752元,尚欠46000元,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该46000元,应视为尚未支付,则其应当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资46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4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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