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6513M。
法定代表人:毛朝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甘悦倩
书 记 员 韦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