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426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6513M。

法定代表人:毛朝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通,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汤诗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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