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426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6513M。
法定代表人:毛朝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通,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汤诗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