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庆酒酿酒庄园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财保38号
申请人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6513M。
法定代表人毛朝明。
委托代理人李凯,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婷婷,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庆酒酿酒庄园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重庆金佛山酿酒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兴隆镇庆酒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81473179M。
法定代表人张成。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渝0119执保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850000元的财产。本院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金佛山酿酒庄园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川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3850000元。
2020年4月2日,申请人以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诉讼中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继续冻结。本院作出(2020)渝0119执保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庆酒酿酒庄园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川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3850000元。
2021年3月29日,申请人以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未终结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3850000元继续冻结。并说明自己虽在诉讼中变更请求为2742800.2元,但自己在诉讼中主张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坚持要求续冻3850000元。
另查明,本院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19)渝0119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载明申请人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明确主张改造费用为2642800.2元,增加挖机租赁费和剩余材料使用费100000元(两项共计2742800.2元)。该判决未生效。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虽经判决但未生效,而原保全的期限即将届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继续保全。本案申请人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2日申请保全时,按照其最初的诉讼请求3800000元申请保全385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保全。但在其后的诉讼中,申请人已变更诉讼请求为2742800.2元,从判决内容看,申请人并未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故本案应根据申请人变更后的请求金额2742800.2元予以保全,可适当考虑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而不能明显超标的保全。因此对申请人要求续冻超过诉讼请求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庆酒酿酒庄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2800.2元续行冻结的请求予以准许。
二、驳回申请人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续行冻结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鲜文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志杰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