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5民终3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骏逸新视界业主委员会,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
负责人:杨德福,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业主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1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6513M。
法定代表人:毛朝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铭、曾杰,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7795897578Y。
法定代表人:程维芳,职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吴强,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骏逸新视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被上诉人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立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资金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业委会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董中元,被上诉人阔立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朝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原审第三人物业资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职责,非适格被告,无法承担责任。2、涉案工程结算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可能存在虚假结算的情况,且被上诉人擅自扩大工程范围,增加了工程总价款。
被上诉人阔立建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物业资金管理中心述称,业委会未按程序向物业资金管理中心申报要求使用大修基金,物业资金管理中心无法拨付大修基金用于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阔立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业委会支付工程款1790155.09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本金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日,案外人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委会出具“关于12、14、16、19栋外墙砖脱落排危、修缮的函”,函载因相关房屋外墙砖脱落,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尽快启动大修基金进行修缮处理,业委会于次日收悉。当月26日,物管公司和业委会联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办事处发函,函载业委会建议立即启动大修紧急流程,联系外委单位对相关楼房外墙砖脱落进行排危和修复处理,特此汇报,望批准小区启动大修基金紧急流程的申请,消除隐患。
2018年3月22日,阔立建筑公司经业委会招投标,双方签订骏逸新视界12、14、16、19栋外墙砖整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量按实际收方面积计算,包干单价为每平米212元,付款方式为业委会验收合格后,由物业资金管理中心全额一次性支付给阔立建筑公司,质保金由阔立建筑公司按总造价的5%交由业委会,待质保期满5年后由业委会一次性支付给阔立建筑公司。2018年3月26日,阔立建筑公司与业委会签订骏逸新视界16栋、19栋屋面防水卷材施工附件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量按实际收方面积计算,包干单价为每平米70元,付款方式为业委会验收合格后,由物业资金管理中心全额一次性支付给阔立建筑公司,质保金由阔立建筑公司按总造价的5%交由业委会,待质保期满5年后由业委会一次性支付给阔立建筑公司。
2018年11月28日,阔立建筑公司、业委会双方确认讼争工程实际收方面积及相应工程造价。2018年12月10日,阔立建筑公司、业委会签署施工竣工验收单,确认16栋、19栋相关外墙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790155.09元。2018年12月18日,阔立建筑公司、业委会及案外人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结(决)算审核定案表,审定讼争工程结算金额为1790155.09元。2018年12月21日,经业委会提出现场查勘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场查看后确认相关外墙空鼓、脱落等问题已经整改完成。
2018年10月18日、12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办事处就骏逸新视界小区外墙整改问题分两次向物业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证明载明,确认16栋外墙整改费用为962950.32元,19栋整改费用为827209.92元,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紧急使用程序申请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业委会系合法成立的业委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主体适格。其次,虽然业委会辩称业委会签订讼争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业主同意,但该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故业委会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阔立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相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阔立建筑公司主张业委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正当,另鉴于双方合同有涉及工程质保金的约定,而讼争工程质保期未满,故业委会应当支付阔立建筑公司工程款为1700647.34元(1790155.09-1790155.09×5%),阔立建筑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骏逸新视界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647.34元,并以1700647.3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6元,由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骏逸新视界业主委员会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原业委会主任杨德福的辞职报告,拟证明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并结算并非业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16幢、19幢工程质量申请鉴定。合议庭经评议,不同意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业委会能否作为适格主体参加本案诉讼并承担责任;二、业委会与阔立建筑公司的结算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本院就焦点问题评析如下:一、关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活动中。
二、关于业委会与阔立建筑公司的结算是否能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的问题。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在施工完成后,阔立建筑公司与业委会就涉案工程实际收方面积及相应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后又签署了施工竣工验收单,确认16栋、19栋相关外墙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790155.09元。不仅如此,双方还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做出了建设工程结(决)算审核定案表,审定讼争工程结算金额为1790155.09元。后经业委会提出现场查勘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场查看后确认相关外墙空鼓、脱落等问题已经整改完成。以上事实能证明被上诉人就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并通过结算确定了工程价款,且施工质量合格,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业委会作为涉案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应向阔立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790155.0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关于工程款及利息的认定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6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骏逸新视界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恋砚
审判员 于 利
审判员 张泽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