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庆酒酿酒庄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5521号
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6513M。
    法定代表人:毛朝明,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庆酒酿酒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兴隆镇庆酒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81473179M。
法定代表人:张成,重庆庆酒酿酒庄园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庆酒酿酒庄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213元)由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诉讼费1188元予以退还原告重庆阔立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袁经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冷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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