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民初1795号
原告: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元,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
法定代表人:李再国,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波,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