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绿缘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191民初827号
原告: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本强,该单位员工。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
负责人:李再国,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春波,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绿缘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缘公司”)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钱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李本强,被告金钱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缘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钱村委会立即给付土地补偿款4584123元。事实和理由:2001年6月13日,绿缘公司与金钱村委会签订《关于金钱村小学原校舍出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金钱村委会将原金钱小学校舍、场地出卖给绿缘公司,价款为100万元,协议签订后绿缘公司将转让款交付给了金钱村委会,2001年11月交付场地。《关于金钱村小学原校舍出让协议书》第五条约定,金钱村委会有义务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如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出现国家征用等事件,征用拆迁费用全部归绿缘公司,2014年原金钱小学校舍、场地及绿缘绿化新建厂房等征收。2017年1月6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将土地赔偿款4584123元直接打入金钱村委会账户内,绿缘公司多次金钱村村委会支付该款项,但一直推托不给,故诉至法院。
金钱村委会辩称:一、本案案涉《关于金钱村小学原校舍出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中所涉土地适用转让事宜属于无效,绿缘公司无权就该土地补偿款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适用权出让金”,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约定,金钱村委会将金钱小学校舍、场地一并转让给绿缘公司,而上述场地,即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其转让根据上述规定需要办理一定审批手续,同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绿缘公司未办理上述手续,所有双方就该协议中所涉土地转让事宜应属无效。该土地征拆后,其补偿款不应归绿缘公司所有,其无权利主张任何权利。二、绿缘公司未向金钱村委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无权就协议所涉土地补偿款主张权利。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但绿缘公司只给付部分款项,其余未支付,绿缘公司未能全部履行该项协议的义务,应构成违约,因此绿缘公司无权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绿缘公司与金钱村委会签订《关于金钱村小学原校舍出让协议书》,合同内容为”经6月13日村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将现有旧校舍场地进行长期转让。协议如下:一、原金钱村小学校舍、场地按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数据为准。二、原金钱村小学校舍场地(不含体育器材、课桌办公用品、校办工厂设备等),作价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三、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绿缘公司)预付给甲方(金钱村委会)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余下款项待2001年9月1日后,甲方将校舍、场地及有关证件(土地使用证、产权证)交付乙方后,一次付清。四、出让期内,乙方在出让土地面积内、建筑工程和公共设施、甲方协助办理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五、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如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出现的国家征用土地等事件,征用拆迁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六、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甲方2001年9月1日前将校舍场地及手续交付乙方,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后金钱村委会将校舍及土地交付绿缘公司,绿缘公司自2001年7月2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分13笔共计向金钱村委会支付847300元。绿缘公司在该场地内又建设其他项目。2015年,金钱村委会土地被征收,包含案涉土地。2016年金钱村委会向绿缘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原金钱小学位于金钱村四社,由于2000年移地重建需要资金,转让给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本次拆迁补偿费全部归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庭审中,绿缘公司称关于案涉土地的地上物部分已经补偿完毕,补偿款23601969元已向其支付完毕。2017年1月5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将案涉土地补偿款4581423元汇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该中心出具收据中关于收款用途中载明:上款系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金钱小学(旧校)国有土地划拨款。
另查明:根据绿缘公司向我院申请调取,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拆迁档案记载本案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登记用途为教育,土地使用者为长春市二道区金钱村小学,该小学为村集体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关于金钱村小学原校舍出让协议书》、收据、征收补偿协议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电汇凭证等。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本案案涉房产及土地的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故应当认定《关于金钱村小学原校舍出让协议书》无效,现绿缘公司认为案涉合同有效主张金钱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4584123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责任等,可通过另案告诉予以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费43472元,由长春绿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瑜
人民陪审员  赵晓雪
人民陪审员  刘扬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