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凡尔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终9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凡尔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上诉人东莞凡尔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8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凡尔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