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藏中源地址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月,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中源地址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90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炳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