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1058号
原告:四川森港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正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树林,男,生于1969年5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巴中交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黄家沟大道美食城****。
法定代表人:林锋。
被告:巴中市国资运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巴中财富广场********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许从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秉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森港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交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国资运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森港莱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四川森港莱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森港莱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四川森港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罗霞
书 记 员 蒲泓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