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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智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1345号
申请人:***,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智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18层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5THFC0W。
法定代表人:崔德地,经理。
被申请人:崔德地,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兰改之,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智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德地、***、兰改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银行存款40.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四川智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德地、***、兰改之名下网络查控的银行存款计40.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上述财产中存款的冻结时间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时间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时间为三年,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545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