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9951号
原告: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安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华,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清,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精诚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精诚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0.00元,减半收取2195.00元,由原告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丽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婉姝
书 记 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