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7354号
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348号图书批发市场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