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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某某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7354号 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348号图书批发市场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