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盘法民催字第25号
申请人:昆明***书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昆明***书经贸有限公司因遗失户名为云南大学,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昆明分行,帐号为13×××53,号码为02233928的转账支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期满后,申请人未在一个月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昆明***书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唐 旭 霞
代理审判员 徐 家 森
代理审判员 保静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