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703民初3490号 原告:***,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寒亭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528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21年6月10日到2022年7月10日雇佣原告在其总部基地工地看大门,工资支付到了2021年12月份,2022年只给了2000元,尚欠19488.8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也通过住建局清欠办协助追讨,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不付,清欠办建议起诉索要。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和原告之间不存在着劳动或劳务关系。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或者是劳务费。因此,原告诉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在山东跨境电商总部产业园案涉工地看大门,工资由案涉工地财务人员***(女)发放,现欠原告工资14639.2元。潍坊某某投资公司是案涉工程发包人,其一期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用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施工该工程,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欠付原告劳务费14639.2元,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欠办出具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欠劳务费清单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案中,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借用其资质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原告工资,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予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主张法定节假日工资及欠付的劳务报酬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1463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元,原告***负担121元,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