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3财保31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山东智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富通花园4号楼2单元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PHF37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56376980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智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366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智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366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133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