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81执恢387号 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2024)陕05破10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现需要依法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581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