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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8民初6101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诉讼请求一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