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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某(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京0115民初17878号 原告:***。 被告:某(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某(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合计64674.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4年5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做民宿经营使用,约定月租金9300元,租期3年即2024年7月23日至2027年7月22日。但现在被告违约合计拖欠原告房租及违约金各项费用合计64674.4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费用,但是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某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5月8日,***(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xx民宿合作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房屋事宜达成一致,约定:二、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管理运营以下房屋:甲方委托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为甲方自有房屋,目标房屋委托正式上线运营起止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至2027年7月22日。三、合作权益3.1根据甲方房屋在本小区房型、面积及装修等情况综合评估,月租金价格为9300元/月。3.2甲方应当按照与乙方沟通结果,准备相应的筹建资金,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设计、改造、装修、软装等全部费用,房屋筹建物品所属权统统归甲方所有。六、收益分配6.1房屋收益指甲方房屋在乙方运营下的收入总和,乙方运营期间的房屋收益收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银转账、平台结算、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线下现金、银行刷卡支付等。6.2房屋运营成本包括运营管理费、管家服务费、水电费、燃气费、网络费、保洁费等与取得房屋总收入相关的必要支出,还包括5.4项说明的必要生活用品等。6.3甲方房屋收益为房屋总收入扣除乙方房屋运营管理费和管家服务费及运营成本后的金额。6.4甲方房屋总收入于次月25日准时打款到甲方提供的指定收款账户(节假日顺延),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打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6.5乙方承诺甲方年房屋保底收益111600元,如未达到乙方承诺保底收益,差额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按照合同期限内每年7月23日至次年7月22日为结算周期,差额由乙方于8月25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七、合作费用运营管理费乙方应向甲方收取运营管理费的标准为每月房屋收益的12%,乙方将在次月25日前结算房屋收益,在房屋收益中扣除上个月应收取的相关款项;管家服务费乙方应向甲方收取每月运营服务费499元,乙方将在次月25日前结算房屋收益,在房屋收益中扣除上个月应收取的相关款项。八、违约责任8.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约定日期支付房屋收益7日的。十四、合同附件本合作协议甲乙双方于2024年5月8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签订。 2024年5月8日,***(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协议书》,约定:一、委托乙方筹建房屋经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备的服务人员辅助完成目标房屋筹建、设计、改造等工作,并配置相关设施、用品和软饰,使房屋尽快达到乙方运营标准,房屋筹建物品所属权归甲方所有,合同签署后3日内筹建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10000元。二、委托乙方筹建期管理经甲乙双方同意,从签署合同后的收房日开始计算,向后顺延2个半月为筹建期,筹建结束后乙方投入上线运营,筹建期内试运营期间的房费收入归乙方所有,水、电费、一次性物品费、清洁费由乙方承担。 ***称合同签订后七月、八月、九月的收益以及十月的部分收益用于抵扣筹建费,某公司仅支付三笔收益,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显示第一笔收款金额为1085.55元,第二笔收款为2025年1月6日收到转款309.97元,转账附言“***公园b1-602。11月收益”;第三笔收款金额为1670.4元,付款方备注“B区602收益12月份”。 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与备注名称为“***602民宿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5月8日,对方说“董姐,电子合同发给您了。在手机短信里边儿啊,你短信里按照步骤打开签署就行了。您签完了跟我说一声”。提交与备注名称为“***1-602xx民宿”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2月26日,***民宿运营靳某发送转账凭证图片,己方发送截图,显示收款1085.55元,己方问“就这一笔”“那几个月呢”,苏某说“这是10月份,返款”。2025年1月6日,己方发送截图,苏某说“这是11月份结算金额。应在12月25日打款。7个工作日,不能延误1月2号”。1月7日,己方发送收款309.97元的截图后说“有12天违约金未付”,***租房胡某说“好的,后边核算完,会有专人和您对接”。2月27日,己方说“25日结算了吗”“账单发这里”“11月没有”,苏某说“你查一下11月份,从12月份,以后都发给我”,己方说“把24年打款账单都发一下”。3月7日,己方说“这又快一星期了”“没发”“发一下也没给钱”,***租房胡某说“稍等,我看一下哈”“11月12月的已经打完款了,1月份的账单还在核算中,下周出来再打款”。4月4日,己方说“你们怎么回事呀每个月都拖着不给约定的租金按合同你们违约了我可以收房的”。4月7日,己方说“你们四个月没给钱了严重违约,今天赶紧把钱付了,我要今天收房你要引起重视,早已告知”,苏某说“不是,是二个月没给钱”,己方说“不管怎么样不给钱拖欠违约合同我是事实吧”“@胡某你的电话给一下”,后己方发送水表、电表、燃气表等图片并说“这是现在的水电燃气表底数和屋内的房况视频”,后发送房屋图片两张,己方说“这些水电燃气欠单还有从一月份到现在租金没付,请立即到账”。 提交与“***租房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月2日,对方说“我这边刚接手这个工作……”。1月6日,对方发送截图后说“您好,因为工作交接无法查询之前聊天记录,麻烦核对一下是否正确,没问题的话我这边给您打款”,己方说“胡某你把所有付款记录发我,从10月份开始第一笔收到,其他没有”,对方说“刚刚还有个联系我说让我打那个卡”,己方说“10月份第一笔我收到了”“其他我没有收到”“11月份12月份1月份发我”,对方说“11月的今天给您转,12月的还没到打款时间,1月这不是刚开始”“今天转的这一笔给您转卡还是您给个微信的收款码”,己方说“招商银行卡”。3月29日,己方说“合同是怎么约定,付款日期的”。4月1日,己方说“这都到4月了,钱还没到账,你们这是违约,要有个说法吧”。4月4日,己方说“你们已经违约了,这不是付款问题,我们先把房子收回来,之后我们起诉你们”。4月6日,对方说“……我们公司经营也比较怕困难,您要是想收回房子,我这边给公司汇报一下,您是想明天收房吗”,己方说“是的,明天我们谈谈收房的事”,对方说“我们线上人员不在北京,那边现在只有线下管家和保洁,我这边可以把密码给您,您先收房”。己方说“密码告我们,我们收房。你总要和我们见个面谈吧”,对方说“我会安排北京那边的同事给你对接的”,己方说“安排吧”。4月7日,己方说“今天上班1月2月费用要打给我,不能这么坑人哪。今天几点收房。”“我们等了这么长时间。也没人来呀”“你们这不是骗人吗。等了这么长时间,你们也没有人来呀。房子收回来。屋子里面一篇狼藉。我们给你们的筹备金11000元,购买物资用品。进屋以后,什么都没有了。1月2月费用要打给我哪”。4月8日,己方说“因为乙方拖欠房租二个月。已经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经过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收房。收到乙方的***公园1号楼602房间密码。甲方已经收房。收房日期2025年4月7号。终止合同日期为2025年4月7日。乙方要把终止合同2025年4月7日之前。拖欠的3个月结余租金付给甲方”。4月10日,己方说“房子收了.4月7日之前的结余款,你们要给我的”。4月11日,对方说“解约协议签了吗”,己方说“交房时你们不来人。你们不来人,我们怎么签协议”,对方说“线上签电子协议的”“我需要在原电子协议上发起解约”,己方说“欠款二个月怎么还不给”,对方说“签完解约协议后,我们财务才能做清算,签完一个月内我们清算完毕”,己方说“你们先把4月7日之前的所有费用。清算费用,计算好。何时付款。之后再签解除合同协议”。4月24日,对方说“不好意思,我们公司现在亏损严重,解约的业主费用,我们统一订到7月底再给结算,还望理解”。4月28日,己方说“按每个月9300元结算,截止解约日期,不足部分,要补齐的”。周四,己方问“你们到了七月份,费用怎么付”,对方说“7月份财务会核算所有业主的应付款项,到月底开始付款”。 庭审中,***称给予某公司两个半月的空置期即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7月22日,自2024年7月23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租金,上述期间某公司无需交纳房租;签订合同时需要支付某公司筹备金用11000元于添置家具等,该筹备金从应支付的收益中抵扣,抵扣后某公司于2024年10月份支付剩余收益1085.55元,后某公司支付11月收益309.97元、12月收益1670.4元,此后某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因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房屋收益7日,所以于2025年4月7日提出解除合同并收房,某公司仅提供门锁密码,双方未签订解除合同、未进行房屋交接。 经询问,***称合同约定的保底收益111600元即按照9300元计算的12个月的租金,如未达到承诺的房屋保底收益,某公司应将差额部分补齐,主张的租金计算方法为按照9300元/月标准计算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4月7日期间租金为79360元,扣减筹备金11000元及已支付三笔款项后为65294.08元,诉讼请求少计算了两天,以诉讼请求主张金额为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某公司签订的《xx民宿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已按约定向某公司交付房屋,某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根据现有证据,因某公司原因,双方确认案涉合同关系已于2025年4月7日解除,某公司已支付的收益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故某公司应按照每月9300元的租金标准补齐差额部分。***主张计算差额时扣除筹备金11000元、已付3065.92元,本院不持异议。***主张拖欠租金64674.48元,该金额未超本院核算。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的主张提出反驳、反证,故对***要求某公司支付租金64674.4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某(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64674.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某(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开庭公告费200元及判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某(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