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通集团有限公司

九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3011号
申请执行人:九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德宠,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芊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九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之一。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九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时无法执结,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陈   薇   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玛丽亚木·巴吐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