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201民初6764号
原告:九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北区瓯北泵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德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芊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中海源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彭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薛建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九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公司)诉被告***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富公司)、中海源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薛建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被告凯富公司、源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凯富公司返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源通公司、薛建滟在欠付履约保证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邮寄送达费由凯富公司、源通公司、薛建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5日,九通公司与凯富公司签订新疆哈密大南湖150万吨新材料基地建设项目(高中低压阀门)合作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签订九通公司向凯富公司交纳40万元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汇入凯富公司账户后,由凯富公司提供设计院出具的设备制造蓝图以及设备型号和基数参数,九通公司按设计院提供的蓝图和技术参数进行制造,阀门产品开始制造凯富公司支付九通公司合同造价30%预付款。九通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凯富公司转账40万元履约保证金。凯富公司称资金困难无法开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九通公司多次催要履约保证金,凯富公司等迟迟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引起诉讼。
凯富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订合作协议,我公司收取九通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愿意退还,但九通公司主张利息过高,请法院依法处理。
源通公司、薛建滟辩称,我方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九通公司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5日,九通公司与凯富公司签订《新疆哈密大南湖150万吨新材料基地建设项目(高中低压阀门)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凯富公司。乙方:九通公司。第二条:本协议的标的范围。2.1、本协议标的范围包括:***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九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哈密大南湖150万吨新材料工程的高中低压阀门一次、二次供应和售后服务。2.2、合同内容及方式:甲方负责:哈密大南湖150吨新材料基地工程项目高中低压阀门一次、二次阀门安装的图纸设计和方案评审。乙方负责:哈密市大南湖150吨新材料基地工程项目中低压阀门一次、二次阀门的制造、检验和调试运行。2.3、协议价格:甲方认同乙方对项目的阀门采购和调试,项目暂定预算价为人民币20,000,000元整,大写:贰仟万元整。第四条:协议生效:4.1、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后,由甲方提供设计院出具的设备制造蓝图以及设备的型号和基数参数。乙方按设计院提供的蓝图和技术参数进行制造。乙方不能按照设计院和甲方的要求提交制造方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但甲方保留乙方给甲方造成拖延的诉讼权利。4.2、乙方在拿到甲方提供的设备蓝图和技术参数后,甲方以邀标的方式和乙方签订国家标准的《阀门采购合同》。4.3、阀门产品开始制造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预付款。设备生产一个月后,甲方委派专人至乙方生产现场监造并支付合同总价30%进度款,乙方的设备到达甲方施工现场表面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20%。设备安装、调试及正式运行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15%。剩余合同总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由设备正式运行之日算起,为期一年。第五条:5.1: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4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履约保证金,2019年12月11日之内乙方未能缴纳,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合同的执行权。5.2: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第一批设备到达甲方施工现场正常调试运行后,一个月内甲方归还乙方(无息)。…”凯富公司、九通公司加盖公章。协议签订后,九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后因疫情等因素,故双方未能签订《阀门采购合同》。九通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未果,引起诉讼。
另查,凯富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0日,源通公司与薛建滟系凯富公司股东,源通公司持股比例80%,认缴出资日期2028年12月1日;薛建滟持股比例20%,认缴出资日起2028年12月1日。
再查,九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新2201财保8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凯富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九通公司支出保全费2520元。
本院认为,九通公司与凯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约定九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在九通公司第一批设备到达凯富公司施工现场正常调试运行后,一个月内予以退还。本案中,九通公司在2019年12月10日已经交纳履约保证金400,000元,但双方未能继续签订《阀门采购合同》,按照约定凯富公司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九通公司要求凯富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九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九通公司主张凯富公司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应自九通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九通公司主张源通公司、薛建滟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源通公司、薛建滟作为凯富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28年12月1日,现该期限尚未到期,源通公司、薛建滟的出资义务尚在履行期内,不能认定源通公司、薛建滟存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过错,对九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九通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九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由被告***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凡 合
审 判 员 丁卜海
人民陪审员 刘红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