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通集团有限公司

九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604民催37号
申请人九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81147082P
法定代表人郑德胜。
申请人九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九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995957,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昶和纤维(绍兴)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众润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九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九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奕
审 判 员  阮鑫鑫
人民陪审员  金妙芬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