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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202民初791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深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科深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