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2844号
原告:山东御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村00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来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平邑街道黄金路与新石线交汇处西58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原告山东御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来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御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御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