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6266号
申请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38室。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
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64349.4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责任金额为1764349.41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64349.4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