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1民初857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被告:成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诉被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成某、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成某、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