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834号 原告:江苏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