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252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札达县。
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湖潭市。
法定代表人:陈芝兵。
原告***与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拉 巴
审 判 员 仲 海 燕
人民陪审员 加 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玛
书 记 员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