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7民初181号
原告:王晓刚,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于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强,西藏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4984452M。
法定代表人:陈共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燕,四川英特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铁,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于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2365。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王晓刚诉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符铁、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王晓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晓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 仕 亮
审 判 员 格桑永青
审 判 员 朗珠卓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阎 雪 儿
书 记 员 白玛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