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722民初2210号
原告赣州荣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与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鑫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鸿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检测试验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134000元要求过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为120000元;超出部分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因被告**是被告鸿泰公司的员工,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高压变、配电系统检测试验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服务规模:信丰县35KV小江变电站等四处配电设备进行检测;二、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服务总价为120000元,付款方式为每检测完一个站后支付30000元,余款工程服务完工后一次性付清。2018年12月底,原告按合同内容完成工程,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另查明,被告***被告鸿泰公司雇请的员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一、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赣州荣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赣州荣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原告赣州荣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