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50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体荣,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兵。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300074984452M。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五楼528号(昭山示范区)。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向本院递交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202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⑴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31亩土地退还给李家寨镇新街村村民代喜福等。⑵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673.92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6.31亩(折合4205.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叁仟零柒拾陆元整(63076.00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
经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李家寨镇新街村丁畈组村民代喜福等人的土地建风电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被申请执行人占用土地系李家寨镇人民政府征收的土地,故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项处罚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2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不准予执行。
二、对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2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准予执行。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许 凤
审判员 陈亚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蕙君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