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2515号
原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五楼528号(昭山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4984452M。
法定代表人:陈共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明光市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石坝镇石坝村明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LUED9U。
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劳务款39757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承包的“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第二批)03标段”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施工,原告均提前向被告预付劳务款项。现该工程早已结束,经原告现场审核,被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1423922元,但原告已实际预付被告劳务款18215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返还多支付的劳务款397578元,但被告均予以拒绝。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并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明光市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劳务款397578元。经审查,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淮南市谢家集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且被告住所地也不在本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钮晓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