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1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五楼528号(韶山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4984452M。

法定代表人:陈共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石坝镇石坝村明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LUED9U。

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4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中,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一开始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地在淮南市谢家集区,不在该院管辖范围,且**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也不在田家庵区,故将案件移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如其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更不能直接将案件驳回起诉。本案一审法院在未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便直接裁定驳回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属于严重程序违法。2.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没有法律根据”,系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承包的“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第二批)03标段”劳务部分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该工程采取预付劳务款的方式,该工程完工后,经原告现场审核,发现**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及预付劳务款的数额,但**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不与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无奈,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向**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劳务款中超额支付的部分。**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取得不当利益的依据和基础亦是基于《电力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劳务承包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获取多余劳务款无法律依据”,系对不当得利的“没有法律根据”的理解有误。另外,一审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亦未向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释明,便将本案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存在“未审先判”。综上,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特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劳务款39757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案件,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仅依据案涉合同即将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但根据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状和案涉合同载明的内容,本案双方以及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均不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未经认真审查即以劳务合同纠纷立案,之后又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与实际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件案由。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虽为劳务合同关系,但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主张的是其向**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付劳务费397578元,**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获取多余劳务费无法律根据,应予返还,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应为不当得利,故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驳回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至有管辖权法院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3月27日,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第二批)03标段劳务部分分包给**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时对承包方式、范围、质量、工期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6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案涉劳务工程完工后,双方未进行结算,现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劳务款,安徽省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案件当事人及合同约定额履行地均不在安徽省田家庵区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驳回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是否妥当。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市泓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案涉工程完工后,双方就案涉工程劳务费并未进行结算,现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劳务款,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纠纷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其不具有管辖权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4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桂华雷

审 判 员 王元元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倘余山

书 记 员 许小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