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2民初2412号
原告:湖北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特别授权代理),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代理),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北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消防系统维护保养费、维修费19307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第1项数额为基数,年365日,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暂时计算2023年5月14日-2025年1月9日逾期违约金10951.42元,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9日,被告因负责管理并服务的位于江岸区**广场**公寓项目存在消防系统故障,随之与原告签订《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载明金额分为消防系统维护保养金额125700元和消防系统维修金额97377元两部分,共计223077元。其中,消防系统维修部分,在《合同》第四条第1项《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2022年当年,原告完成消防系统维修部分,被告遂向原告出具《汉口城市广场消防维修现场确认单》。原告履行完毕消防系统维护保养义务和消防系统维修义务之后,被告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进行催款,被告仍未付款。截止目前,被告共计支付原告消防系统维护保养费30000元,剩余消防系统维护保养费和消防系统维修费用193077元至今未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款项至今未予支付,原告特此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捍卫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诉状中的193077元包含前期维保费125700元,我方已经支付了3万元,剩余的95700元我方认可。对维修金额97377元我方不认可,因为没有维修记录,维修的设备目前仍有故障。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9日,某某公司员工韩某在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设备故障统计确认表上签字,该确认表与《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的表格一致。
2022年4月16日,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某某公司签订《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为确保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维保范围: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住宅/公寓(1/3期、2期、6期、4/7期、5期)。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对讲电话系统、消防中心联动控制系统等。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甲方使用、管理的汉口城市广场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消防系统提供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服务。本合同期限壹年,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维护保养费用每年人民币(含税6%):¥125700.00元整。(维保面积约39.52万平方米,不含税单价为0.3元/平方米)维护保养费和有偿零配件费用按每季度为一支付周期,乙方须于下一季度首月的15日前,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关费用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有效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维保费用。每季度预计维护保养费用如下:第一期,¥30000元整;第二期:¥30000元整;第三期:¥30000元整;第四期:¥35700元整。每季度实际支付维护保养费用按附件五《消防系统委外维保质量考核细则》的约定计算。维护保养费用包含消防系统日常维护发生的人工费用(检测、维保、维修、安装、调试、24小时服务响应)、工具使用费、故障维修产生的由乙方承诺无偿提供的零配件费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对原维保单位的系统维保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测,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本项目消防系统存在的故障,由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六:《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办理。甲方指派其员工韩某(身份证号:42010319********)作为消防系统管理负责人,甲方更换消防系统管理负责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每次完成维保或维修工作后,应详细记录当天的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及消防系统的运行状况,向甲方指定的消防系统管理负责人提交工作记录,双方确认签名后由甲方存档。乙方每月25日以月度报表的形式向甲方指定的消防系统管理负责人提交《消防系统维保工作报表》,双方确认签名后由甲方存档,作为维保质量考评的参考依据。《消防系统维保工作报表》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三。在年度维护保养结束前,乙方负责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消防系统稳定性、可靠性的分析及相关建议),整理出一年中系统设备维修变更的清单,更新甲方提供的联动关系表、系统回路图及编码表,并向甲方指定的消防系统管理负责人提交《消防系统维保工作报表》,经双方签名确认的《消防系统维保工作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
2022年4月16日,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某某公司签订《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工作,在维保合同签订前经乙方检查该项目存在消防系统、消防设备设施故障,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故障维修相关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在双方维保合同签订前,本项目的配电房气体灭火器气溶胶、配电房气体灭火器主机、一期楼栋消防主机、一期楼地下室消防主机、二期消防主机、六期消防主机、三期消防主机、四期消防主机、五期消防主机、五期消防液位显示器、五期消防主机电源盘消防系统存在故障。结合项目现场管理服务需要和项目年度预算,甲方委托乙方对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消火栓按钮、应急照明强切模块、控制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回路故障查询、消防电话分机、多线控制盘、输入模块、送风阀、消防主机显示屏、防火阀、输出模块、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广播、备用电源、液位计、消防电源盘进行有偿维修,合计97377元。备注:人工费包含拆除及安装、编码、调试。质保期限:自完成维修并经甲乙双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壹年。本补充协议中维修费用不包含在主合同维保费中,与维保费分开结算。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经甲方运营管理部、项目和乙方共同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合格发票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维修工程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且甲方确认乙方履行了质保工作义务后无息支付。2022年,某某公司员工韩某在汉口城市广场消防维修现场确认单上签字,该确认单备注“故障处理完成,恢复正常后需报管理单位或委托方确认”,该确认单内容与《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二条的有偿维修表一致。
2023年4月14日,某某公司员工向某某公司员工韩某微信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维保费用12.57万元及维修费用97377元,某某公司确认收到该工作联系函。
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4月20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共计支付消防维保费30000元。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开具金额共计30000元的消防维保费发票。
2023年6月30日,湖北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要求委托单位对维保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达标的函》,载明:我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对汉口城市广场现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现统计二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六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五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五期消防液位显示器、五期消防主机电源盘、一期楼栋消防主机故障清单、一期楼地下室防主机故障情况、三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四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存在问题。本次函件以重大缺陷和实际抽查问题反馈为主,仍存未尽事宜。为确保该项目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建议对上述问题尽快予以整改。该函件中的五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一期楼栋消防主机故障清单、一期楼地下室消防主机故障情况、三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四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数量与故障分析明细中的数量总和不符。
2025年2月21日,某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有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统计确认表、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现场确认单、工作联系函、微信聊天记录、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对账单、《关于要求委托单位对维保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达标的函》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某某公司签订《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及《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一)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维护保养费,某某公司认可维保费为125700元,某某公司已支付某某公司30000元,某某公司还应支付某某公司95700元。关于维修费,某某公司员工韩某于2022年在汉口城市广场消防维修现场确认单上签字,该确认单备注“故障处理完成,恢复正常后需报管理单位或委托方确认”,该确认单内容与《汉口城市广场项目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二条的有偿维修表一致,且该补充协议已约定维修费用与维保费分开结算,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关于要求委托单位对维保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达标的函》显示汉口城市广场建筑消防设施存在一定问题,考虑到该函件中的五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一期楼栋消防主机故障清单、一期楼地下室消防主机故障情况、三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四期消防主机故障点位数量与故障分析明细中的数量总和不符,本院酌定某某公司应支付某某公司维修费87639.30元(97377元×90%)。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某某公司辩称未向某某公司支付维修费系基于消防设施检测出的问题,且某某公司未提交相应的维修记录,某某公司的辩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某某公司认可剩余维保费95700元,某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某某公司应支付某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700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故对于某某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维护保养费95700元及维修费87639.30元;
二、被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700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湖北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元,被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