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2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2号南国·北都城市广场1单元16层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50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975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