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528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驰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宫里镇凤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驰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的(2022)陕0528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驰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设备租赁金130000元,违约金1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驰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仅有零星存款,且在法院涉及其他案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驰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陕西驰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到被执行人***家中送达,被执行人不在家,其父亲代收法律文书,表示被执行人***在新疆干活,有工程款没有结算,等结算后了结案件,后经督促,至今未履行。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电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驰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8执1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