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106号
申请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奇,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贵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申请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