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1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贵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云,女,系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奇,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鲁1491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保证金540000元转入本院保证金账户,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及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澜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