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9371号
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00174543。
法定代表人:王好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06998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目的正当合法,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