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9371号 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00174543。 法定代表人:王好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06998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目的正当合法,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